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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岗教师执行统一工资标准 受援县须提供周转住房
来源: 作者: 广东教育通信网 [打印]
    2006年5月,教育部等4部门下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明确规定:“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特设岗位教师的工资性支出……特设岗位教师在聘任期间,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其他津贴补贴由各地根据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年收入水平和中央补助水平综合确定。”“省级财政负责统筹落实资金,用于解决特设岗位教师的地方性补贴、必要的交通补助、体检费和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政府不安排商业保险)应缴纳的相关费用。”文件还指出,“各受援县(市)和学校,要为特设岗位教师提供相应的周转住房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编辑: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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